常州市医保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支付有重大调整

自11月1日起,常州市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支付办法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医用特殊材料尤其是一些昂贵的植入性材料如人工关节、冠状动脉支架等在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中占据比较高的比例,在调整后,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将大幅下降,从而大大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常州市出台的《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办法的通知》规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以内的,直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单价超过200元的,在2万元以内的部分,先由个人自付30%,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与原政策相比,调整前后的主要变化为由原来以自付比例与限价共同决定个人自负转变为单以价格来决定个人自负,降低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如胰岛素笔用针头、引流管(造瘘管)、粘弹剂等41项特殊医用材料,以往均由个人承担,调整后主要由基金支出。而冠状动脉支架的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1万元增加为2万元,参保人员在使用该支架时,按照新规定,可比以往少花6300元。